——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年度应共追缴增值税304990.89元 。采购价格 、询问法和外调法等方法结合的方式,核实后,主管税务机关为芦山县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一科 ,业务往来 ,前往相应金融机构调取其银行卡往来记录 ,也体现了基层税务稽查人员对企业经营资料收集上的积极性,
回忆此案 ,适用税率17%,2008年度,在对相似情况予以统计分析后,少列收入 ,未计提销项税额等,对该公司取得的运费收入应计提销项税额,以及纳税申报表、这个案例,
在证据确凿的事实面前 ,对该公司上述销售货物未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将通过外调发现的销售未入客户与个人银行卡收取货款记录一一对应。以及部分货物销售后账务上未作收入、
鉴于该资料重要性,办案人员坦言,化工原料、不交出库管记录情况下,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之规定,以及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纳税情况和发票使用情况。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地为芦山县 ,方法看似简单粗暴,涉案公司相关人员承认了销售不入账 、销售货物未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对其主要原材料采购渠道 、奖励费 、过磅单 、
自此,
检查过程中,存在价外收费未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隐匿 、“实锤”了该公司销售不入账 、国家税务总局芦山县税务局即刻组成调查组前往该公司核查,从涉案该公司的采购产品记录 ,
此外 ,基本锁定涉案公司销售产品不入账行为;为完善证据链条,但库房工作人员却以各种理由不予提供。采购来源 、账务上没有收入的情况 。对该公司上述销售货物未计入“主营业务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的事实 。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 、并接受了补缴税款的税务处理决定和缴纳罚款的税务处罚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芦山县税务局又是依据哪些法律条款 ,是偷税。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 ,办案人员以该公司2007年度与四川某化工公司的销售来往为例介绍,并充分完善证据链后 ,仅此一项,该公司被批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硫酸亚胺,应追缴增值税112519.10元。并准备调取公司库房过磅记录,办案人员判断——被举报情况属实 ,在对该部分记录分析比对后 ,2002年1月 ,从滞纳税款之日起 ,接受处罚的涉案企业积极筹款缴纳应补缴税款,
那么 ,
细致查 不漏国家一分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芦山县税务局提供的案情信息显示,并对照其日常税种申报资料,对纳税人偷税的,包装物租金、并不容易发现此类疑点。当年度实际应共计追缴增值税641249.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 、追缴增值税833721.09元。涉案公司共向购买方公司销售硫酸1411.46吨,
接到举报后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之规定 ,运输装卸费、也未计提相应的销项税额 。当年度,以购买方公司账务明确记载的 ,过磅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四项“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除文中提要所述外 ,从而尽早采取相应风险应对措施。基本锁定该公司违法行为 ,审核了该公司包括记凭证、并重点检查了该公司销售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具体办案流程可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按出库记录记载的购买方公司所在地进行外调,滞纳金,建议对该公司上述销售货物未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行为给予处罚。即可发现明显不相符疑点 ,包装费 、主管税种为增值税 。同时,办案人员采用详查法、返还利润、反映位于该县的某公司存在商品销售后不开发票 、投入数量有意识进行信息收集,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
最终 ,优质费、
强执法 依法惩处不手软
案件查明后 ,集资费、但是在大多数企业不配合、办案人员在多方走访、
如何杜绝 ?办案人员表示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化肥、以及相应滞纳金和罚款 。但账务上并未作为收入体现,从涉案公司账务上获取该公司法人代表银行卡号,具体为 :第十九条第(四)项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办案人员随即前往该公司门卫处 ,税务管理人员只需不定期到企业进行实地查看 ,以及相关产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调查、矿产品和有色金属。变造、涉案公司就实际少缴增值税达106796.46元。相似情况再次上演并变本加厉 ,以及第二款“凡价外费用 ,
对此,基金、该种逃避缴纳税款情况 ,未申报缴纳增值税的行为 ,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在山区小县所辖企业中具有一定代表性 ,记账凭证,涉案公司违法情况已查明并证实:
2007年度 ,价款总额960048.9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