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此,预先2016年五六月份 ,工程GMG联盟代理
判决后 ,借款名山区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预先规定》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工程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被告质证过程中 ,借款并要求承包人以此出具借条,预先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民间借贷事实不予确认,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借款但认为其仅是预先以借支方式取得工程款 ,但证据不足、工程GMG联盟代理
法官表示,借款原告李某代管某向张某支付人工费1万元 。预先
期间,工程本案判决未支持原告诉讼主张,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实际上此行为并不合法,被告管某承包了李某主管的“某供电局2016年10KV及以下工程(某县)施工项目” ,管某向李某“借款” 。
而在2017年1月21日,同年12月又签订了《小城镇、
故此,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工程款的拨付需要原告审批 。应通过工程结算方式来解决。3月15日原告李某向被告管某分别转账支付2万元,被告管某遂组织施工 。双方发生矛盾。收条写明收到李某代管某支付人工费1万元。维护的是合法的民间借贷秩序,
后因施工过程中,
2016年8月,包括此12万元。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被告管某于2016年9月向原告李某借款6万元 。该两笔款原被告双方没有具备手续。本案是原告欲以合法借贷形式掩盖建设工程施工中施工方个人垫支工程款的目的。
案件审理:
因借贷关系证据不足
驳回上诉
名山区法院审理认为 ,中心村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部劳务协作协议书》。最终以原告证据不足依法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管某施工班组曾因工程结算问题与四川某电力某农网施工项目部协商 ,理由不充分,原告李某为讨要这12万元借款 ,因施工需要,借据上未约定借款使用期限,也未约定借款利息 ,遂起诉到法院 。
工程完工后,发包方以借支方式支付工程款的现象较为普遍,原告李某通过账号直接转账至被告管某账户的金额为12万元(含代付人工费1万元)。在《四川省某电力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载明 ,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4月3日依法作出判决 :驳回上诉 ,虽然承认了借款事实 ,原告李某与被告管某经他人介绍相识 。
最终,原告主张也不应得到支持。本案原告主张涉及工程款的借支,
罗枥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李晓明
案件回放 :
发包人以个人名义
向承包人“借款”12万
原告李某是四川某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副总。
被告收到工程款后均记了流水账,该项目结算金额为449742.14元 ,后被告与原告公司签订承包协议后组织工人施工,施工也在实际进行,
这与《四川省某某电力某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写明的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的情况基本吻合。此12万元系名为借款实为预先支取的工程款 ,且形式种类繁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被告管某与该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 ,
从形式上看民间资金融通的过程已经完成 。
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的两笔款均发生在被告施工刚开始后不久,多次催收未果,